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艾振江,男,出生,汉族,住址枣强县。

被申请人:李家水,男,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隆昌县。

被申请人:李国伟,男,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隆昌县。

审理经过 原告艾振江与被告李家水、李国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艾振江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家水、李国伟的银行账户存款在165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艾振江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将被申请人李家水、李国伟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16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玉乔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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