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甘肃省康乐县,住夏河县。2021年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夏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一部刑诉(20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宇、书记员石晓云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夏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1年1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段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在夏河县王府桥红绿灯路口处被冯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追尾。夏河县交警大队民警处警时将段某某查获。经鉴定,段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75.9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原告诉称
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请求从轻
处理。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驾驶人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与他人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