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被执行人:邓一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万源市。
审理经过
本院(2019)渝0229刑初113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根据前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邓一周应缴纳罚金10000元,邓一周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邓一周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通过网络查询的方式对被执行人邓一周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邓一周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3.向邓一周出了限制消费令,对其限制了消费,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罚金作为附加刑,被执行人必须履行,但是案件能否执行兑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被执行人邓一周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渝0229执44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立案标的为10000元,执行兑现标的为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其他条件成就时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雷 波 审判员 魏启国 审判员 张 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艾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