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卜杜萨塔尔·阿卜杜力木,新疆尼加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告:初桂霞,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卜杜萨塔尔·阿卜杜力木,新疆尼加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高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被告:杨云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单县。 被告:薛伟,男,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单县。 被告:唐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岩、初桂霞诉被告高飞、杨云超、薛伟、唐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李岩、初桂霞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岩、初桂霞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孙诗艺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海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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