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邓正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被告:王明军,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赫章县,现住贵州省赫章县。
审理经过
原告邓正帮与被告王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邓正帮以证据不足,待补足证据后再主张为由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以证据不足,待补足证据后再主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正帮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原告邓正帮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彭书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