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法定代表人:吴安俊,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杨兴建,男,住贵州省天柱县。
被执行人:凯里市汇通惠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市府西路6号时代广场第一层2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3220069823。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黔东南金爵生态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环城北路52号中兴新苑花园1层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322700085H。
法定代表人:蒲昭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男,住贵州省凯里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原告杨兴建与被告凯里市汇通惠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黔东南金爵生态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凯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本院裁定扣划被执行人王**在贵州凯里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博支行25190201010201007*****的存款70000元至天柱县人民法院执行兑现款专户,并继续冻结王**在贵州凯里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博支行25190201010201007*****账户的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异议人凯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的请求事项为:1、撤销(2020)黔2627执332号之七执行裁定书;2、返还52245元养老保险基金至凯里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户名:凯里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开户账号:520501665236090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凯里州府路分理处)。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12日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7执332号之七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被执行人王**在贵州凯里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博支行251902010102010070****的存款70000元至天柱县人民法院执行兑现款专户,并继续冻结王**在贵州凯里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博支行251902010102010070****的账户一年。该裁定将王**违规获得的基本养老金52245元纳入执行范围,损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和广大参保人的利益。2021年6月18日,异议人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进行核查发现,被执行人王**于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王**系事业编制工作人员退休,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号)第二条第一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同时根据《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追究违法责任养老保险待遇临时处理口径》(黔人社函〔2021〕**号)第三条第二项:“根据现行政策需按基本退休费一定比例计发的生活费或酌情发放的生活费,暂不纳入社保基金发放”之规定,社保基金应从2020年7月起停发王**的退休待遇。由于王**家属及其单位凯里市交通运输局未向异议人申报王**状态异常情况,致王**违规领取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的基本养老金共52245元至其工资卡(即王**在贵州凯里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博支行251902010102010070****的账户)。王**被刑事拘留、逮捕后应当停发退休养老金,该52245元基本养老金系异议人在不知其情况下误汇入王**账户,该笔养老金未转变为王**的退休养老金,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且该账户一直被法院冻结,该账户不在王**的实际控制之下,王**未实际占有该款项,因此存在王**账户上的52245元仍然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异议人依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作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提出上述异议,请贵院切实维护社保基金安全。
答辩情况
申请执行人杨兴建答辩称:一、该裁定书是法院执行行为的体现,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二、被答辩人认为“该裁定将王**违规获得的基本养老金52245元纳入执行范围,损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和广大参保人员的利益”的理由不能成立。1、天柱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早在2020年5月下旬向被答辩人送达了《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黔2627执332号之二,该通知决定冻结被执行人王**帐号2519020102010070****号的存款,该情况被答辩人知晓;被执行人王**于2020年7月16日被**机关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被答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是被答辩人仍然一直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到被执行人王**的账户上,这属于被答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执行人从而取得了该52245元养老保险金的所有权,法院2021年5月12日作出(2020)黔2627执332号之七执行裁定书时,被答辩人转移给被执行人王**的款仍旧在其帐户上,法院作出该执行裁定书执行被执行人王**帐户上的存款,不构成执行王**违规获得基本养老金的行为,如果算违规,也不能算王**违规,只能算被答辩人操作管理过失或者错误,法院作出该执行裁定书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执行行为合法。2、在法院作出(2020)黔2627执332号之七执行裁定书之后和法院未将执行款兑现给答辩人之前,被答辩人不提出执行异议,当法院在2021年5月17日将执行款交付给了答辩人之后,答辩人已依法取得了该执行款的所有权,被答辩人2021年7月28日才提出执行异议是毫无道理的。3、答辩人取得该执行兑现款,是基于被执行人与答辩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所得,答辩人取得该兑现款是合法的,被答辩人以案外人的身份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欲将该款退回,被答辩人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被答辩人不应当通过执行异议途径来解决,被答辩人应当通过对王**提起民事诉讼途径来解决。综上所述,法院的执行裁定正确合法,被答辩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无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敬请人民法院对被答辩人的执行异议申请裁定予以驳回。
被执行人凯里市汇通惠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黔东南金爵生态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王**未进行陈述。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告杨兴建与被告凯里市汇通惠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黔东南金爵生态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黔2627民初2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凯里汇通惠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兴建借款2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7月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黔东南金爵生态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王**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凯里汇通惠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在该案宣判后,因被告凯里市汇通惠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王**不服本院判决而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2020)黔26民终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被告凯里市汇通惠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黔东南金爵生态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兴建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2020年5月7日作出(2020)黔2627执33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王**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8930001026653****账户(关联账号:251902010102010070****)内存款人民币25621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2020年5月25日杨兴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约定:一、先由天柱县法院冻结王**在凯里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发放的社保金,全额冻结社保金卡号,保留王**在凯里市农村公路管理局的退休金作为基本生活开支,每年扣划一次按标的比例平均分配给杨兴建、潘莲代、龙春芝三案(三位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凯里市汇通惠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黔东南金爵生态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王**在2022年4月30日前偿清250000元本金及利息。二、案件执行费3687元、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凯里市汇通惠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黔东南金爵生态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王**承担。2020年5月25日本院作出(2020)黔2627执332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于5月26日向凯里市社会保险事业局送达了该通知书,要求:将被执行人王**的每月基本养老金收入汇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王**,账号:251902010102010070****,开户行: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博支行)。
2021年5月12日,本院作出(2020)黔2627执332号之七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扣划被执行人王**在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博支行251902010102010070****的存款70000元至天柱县人民法院执行兑现款专户(户名:天柱县人民法院,开户账号:623261058000542****,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营业部,银行行号:301701000026,开户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省府路4号)。二、继续冻结王**在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博支行251902010102010070****的账户一年。”同时作出(2020)黔2627执332号之七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年5月17日本院将扣划的7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杨兴建、潘莲代、龙春芝。
2020年7月29日至2021年6月18日期间,凯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下属机构凯里市社会保险事业局通过银行发放每月4353.75元,共计12个月养老金至王**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博支行251902010102010070****的账户中,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扣划的该账户70000元中有43537.5元属凯里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发放。该账户中尚余2021年5月17日转入的4353.75元和2021年6月18日转入的4353.75元,共计8707.5元予以继续冻结。
2021年8月4日,凯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如前。
另查明:王**原为凯里市农村公路管理局退休干部,后因机构改革,原凯里市农村公路管理局的离退休干部全部划转到凯里市交通运输局下属的凯里市交通建设养护服务中心管理,离退休干部的工资、养老保险等由凯里市交通运输局统一服务管理。王**于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1年4月14日,王**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移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目前正在凯里市人民法院审理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本案中,王**作为原凯里市农村公路管理局退休人员,在其于2020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后,王**的退休待遇应当停止发放。凯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下属机构凯里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于2020年7月29日至2021年6月18日期间通过银行发放每月4353.75元,共计12个月基本养老金52245元至王**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博支行251902010102010070****的账户中,则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扣划的该账户70000元中有43537.5元属凯里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于2020年7月16日(王**被刑事拘留之日)起至2021年5月12日(本院扣划王**账户之日)期间发放的,但该款扣划后,本院已于2021年5月17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杨兴建,即该部分款项指向的执行程序已经终结,已无中止执行的必要,对该笔款项异议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另行解决;另有2021年5月12日之后继续冻结的部分(含2021年5月17日和6月18日发放的8707.5元),因尚未实际扣划,应当予以中止执行。
综上,本院对该账户内存款8707.5元的冻结措施不当,异议人的异议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中止对王**在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博支行251902010102010070****账户的冻结。
二、驳回异议人凯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其他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