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凯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审理经过 原告金凯胜与被告王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金凯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货款102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烟酒生意。2020年11月11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白酒3件6瓶。共欠货款1020元,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凯胜所提供的被告王玉辉的住所地为“河间市中亚盛世名邸”,此地址是一个小区的名字,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所居住在小区的明确地址。且原告仅提供了被告的名字,对于被告的其他基本情况,原告均不能提供。故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金凯胜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西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一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