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天津百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徐湘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天津共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天津共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宋文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通,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女。
审理经过
申请人天津百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立案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60,458.06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60,458.06元的财产,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三年。
案件申请费2,822.29元,由申请人天津百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