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虎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个体工商户,住青海省共和县。        

被告:刘庆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个体工商户,住青海省共和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虎莲与被告刘庆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2021年9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虎莲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虎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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