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德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
被执行人:李子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执行人:胡敏珠,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德明与被执行人李子龙、胡敏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784民初17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李子龙、胡敏珠确认欠申请执行人杨德明货款70866.40元,被执行人李子龙、胡敏珠自2019年7月起,每月的28日前支付货款2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直至付清全部货款为止;若两被执行人任何一期没有按时足额支付欠款,申请执行人可马上就被执行人实欠货款(扣除本协议生效后被告支付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以(2021)粤0784执412号案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并委托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调查两被执行人在该院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互联网资金可供执行,本院遂于2021年4月22日分别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胡敏珠在光大银行77×××44账户存款1555.49元、在交通银行62×××22账户存款327.79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88324592账户存款1000.58元、被执行人李子龙在中国工商银行36×××33账户存款495.98元、在交通银行62×××07账户存款293.96元、在光大银行77×××18账户存款202.15元、在中国工商银行36×××67账户存款114.27元及在交通银行62×××84账户存款101.07元,合共4091.29元,本案收取执行费50元后,余款4041.29元已转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后本院通过电话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财产线索可提供,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已执行了4041.29元,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粤0784执4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执行长 朱仲灼
执行员 麦国星
执行员 李日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