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北燃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东芦城村村东区供暖管理中心办公楼三层四层。

法定代表人:郭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利明,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石秋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北燃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秋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北燃热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北燃热力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北燃热力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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