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阎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系辽宁尊赢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姜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被申请人:杨景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阎松诉被申请人姜斌、杨景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姜斌、杨景昌银行存款人民币736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被申请人姜斌、杨景昌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736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案件申请费人民4200元,由申请人阎松垫负。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 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彧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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