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老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
法定代表人:万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海,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茜,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沂水县恒盛食品厂,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
投资人:张明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双流罗一家糖果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经营者:罗桂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审理经过
在本院立案受理黄老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沂水县恒盛食品厂、双流罗一家糖果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因黄老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沂水县恒盛食品厂投资人张明明为被执行人,本院按执行异议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该异议案的过程中,于2018年6月4日,申请执行人黄老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老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黄老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