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韦瑞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公民身份号码:445××××××××××××*。
被告:叶永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公民身份号码:441××××××××××××*。
审理经过
原告韦瑞林与被告叶永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韦瑞林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瑞林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瑞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韦瑞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