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机关:本院。被执行人:刘烜,男,****年**月**日出生,黎族,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关于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刘烜罚金、没收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作出(2021)琼0271刑初330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烜未履行生效判决中所确定的财产刑部分,本院依职权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被告人刘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烜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自身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刘烜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到位为0。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措施已穷尽,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有权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斯宇审判员王传喜

审判员 黄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符   思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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