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山西省黎城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山西省黎城县黎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山西潞安华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2,任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山西黎佳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诉被告山西潞安华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9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