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诺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10号天地时代广场A座2603室。 法定代表人:孙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甘肃经纶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西安诺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潘某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21)甘0302民初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诺嘉公司上诉称,2020年5月,诺嘉公司通过微信方式与潘某对培训安置协议进行补充约定,双方将潘某的安置单位确定为河北中核二三劳务有限公司。潘某与河北中核二三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诺嘉公司已履行培训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确定的义务。请求:1.撤销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21)甘0302民初135号民事判决;2.驳回潘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西安诺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潘某返还服务费8000元(已当庭履行); 二、双方因履行中介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清结。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上诉人西安诺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上诉人西安诺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胡 伟 审 判 员  贾春花 审 判 员  冯保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宋园莉 书 记 员  陈晓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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