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瑞,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连云港市东海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6日被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审理经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刑诉(2021)20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瑞犯盗窃罪,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王瑞采用拉车门方式,进入丁美华停放在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大西庄村592号租1租房外的一辆×××白色长安越野车内,窃得现金1200余元和价值1681元的罗西尼机械表1只。案发后,被告人王瑞的家属已退赔丁美华3200元。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王瑞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公诉机关提交了商品信息截图、购买凭证、价格认定书、谅解书、人口信息及户籍资料、前科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监控视频,丁美华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王瑞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王瑞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王瑞的从轻处罚要求;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瑞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