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冉力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被告:侯志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该身份信息系冉力东在民事起诉状中载明的信息)。
审理经过
裁定理由:原告冉力东与被告侯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冉力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按原告冉力东撤回起诉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结果:本案按原告冉力东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