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原告: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原告: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原告: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被告:喜某,男,汉族,住舞钢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高某、张某、刘某与被告喜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李某、高某、张某、刘某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某、高某、张某、刘某以喜某已将所欠款项偿还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喜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某、高某、张某、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8元,由李某、高某、张某、刘某共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曹俊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