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经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燕春,男,广东春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莫新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黄经成诉被告莫新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经成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燕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新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经成诉称:2015年2月7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生猪69头,值款85850元,当天分文未付。时隔19天,被告才支付了15850元,尚欠款70000元,于2015年2月26日当天立了《欠条》给原告,约定年底付清。期限过后,经原告多次追讨欠款,被告均推诿不履行还款义务。希望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特此提诉: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尚欠猪款70000元给原告;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是原告与莫理玉买卖猪的中介,欠条是原告逼迫被告签署的,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愿。真正与原告进行买卖生猪的是莫理玉,欠款人是莫理玉,与被告无关,写欠据后我个人已偿还了12000元给原告。此款我只有追讨莫理玉,待追到钱后才能还给原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7日,被告莫新权在原告黄经成处购买生猪69头,值款85850元,已付15850元,尙欠猪款70000元。被告于2015年2月26日立下《欠条》,并亲笔签名交原告收执,内容为:“欠条由莫新权在2015年2月7日在黄经成处购猪。总款:85850元,已付15850元,尙欠猪款70000元(柒万元正)2015年2月26日欠款人:莫新权。”经原告追讨,被告分别于2016年2月4日偿还4000元,于2016年8月31日偿还8000元,共计偿还12000元给原告黄经成。之后,被告莫新权未继续履行偿还欠款给原告黄经成的义务。为此,原告于2017年6月8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莫新权欠原告猪款70000元,由被告莫新权亲笔签名并盖印指模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已偿还给原告的12000元应予减除,故被告应偿还尚欠款58000元给原告黄经成。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莫新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款58000元给原告黄经成; 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莫新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茂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莫富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