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焕军,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魏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高婕,河北勤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辩护人周德明,系郭焕军朋友。
审理经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焕军犯诈骗罪一案,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1)冀0404刑初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郭焕军以其不构成诈骗罪为由,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21)冀0404刑初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