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有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陆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云南省陆良县。系原告孙有生之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许石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陆良县。

被告:王小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文盲,农民,住云南省陆良县。系被告许石灿之妻。

审理经过

原告孙有生诉被告许石灿、王小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有生及其代理人孙红俊、被告许石灿、王小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有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于2019年2月20日向原告借款9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不还。被告拒绝还款义务,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起诉,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许石灿、王小翠辩称:。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法律事实如下:2019年2月20日被告王建生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梁所美借款9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不还。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其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了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借条一份。经质证,被告王建生没有异议,被告梁小琼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质证和举证权利。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应予以采信。被告王建生没有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王建生向原告梁所美借款,原告已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应当偿还债务,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原告主张被告王建生偿还借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梁小琼没有在借条上签名,原告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是共同借款人,对原告主张被告梁小琼偿还借款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王建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梁所美借款90000元;

二、驳回原告梁所美对被告梁小琼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被告王建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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