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姚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渑池县。

被告:抚顺市望花区博派健身俱乐部,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北镇街17号院内机修车间。

投资人:王岩。

审理经过

原告姚莉与被告抚顺市望花区博派健身俱乐部(以下简称“博派健身”)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博派健身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姚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会员卡金额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3日,本人到抚顺市望花区区政府旁边的博派健身办了一张健身卡,期限4年,金额1209元。2020年1月份,博派健身因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放假及疫情原因停业至今。后经了解,该店已经停业,无继续经营的迹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博派健身未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9月2日,姚莉到抚顺市望花区区政府旁边的博派健身办理一张健身卡,卡号00×××87,期限4年,自2018年9月3日起至2022年9月3日止,金额共计1209元。办理后,姚莉开始在该处健身。2020年1月,博派健身因附近大学放假开始停业。后受疫情影响直至2020年10月开始复业,经营约三个月的时间后再次停业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姚莉与博派健身达成的口头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姚莉向博派健身支付健身卡费并取得健身卡,博派健身理应为姚莉提供健身服务。博派健身在2020年1月停业后直至2020年10月复业后仅经营约3个月后继续停业,致使姚莉无法继续享受健身服务,故姚莉有权要求博派健身返还未使用的健身卡费用,考虑姚莉办卡的时间及博派健身的停业时间,对姚莉主张返还办理健身卡费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73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抚顺市望花区博派健身俱乐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姚莉健身卡费7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抚顺市望花区博派健身俱乐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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