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祖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
被告:赫章一净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赫章县野马川镇工业园区苦荞厂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MA6GT14F1N。
法定代表人:邓朝世,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甘祖云与被告赫章一净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甘祖云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甘祖云撤诉。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永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