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东来,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费国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滦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冠云东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李保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茂,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滦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马立刚,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滦平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东来因与被上诉人费国利、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铁、马立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21)冀0824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东来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东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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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东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90.00元,减半收取795.00元,由上诉人张东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