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
被告:康某,女,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康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欠款34000元并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变更为:1、被告偿还欠款34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个人在兰州市西固区经营养生店,主要从事刮痧、美容等业务。2020年4月20日之前被告曾向原告借款10000元用于交房租,2020年4月20日经被告要求双方合伙经营该店面,原告投资50000元用于此店开展经营活动。2020年5月28日因各种原因,原告退出店面的经营活动并要求被告退还出资。2020年6月23日被告出具原告34000元的借条1份,并承诺于2020年7月开始分期偿还欠款,后经原告索要,被告没有偿还欠款。
被告辩称
被告康某的答辩意见:原告所述双方共同投资经营店面的情况属实,2020年因疫情影响经营效果不佳,该店面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被告以前曾借用原告现金10000元,现已偿还。2020年4月20日原告总共投资35000元用于该店面经营,原告退出经营后2020年6月23日原告带着两个男子来店里逼着被告出具了借条。双方合伙经营期间,店里的费用及原被告的食宿等均由被告提供,原被告一起吃住。这笔钱是投资的,投资有风险,故被告不同意返还。
原告举证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材料:1、身份证1份;2、借条1份。以上证据材料,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康某个人在甘肃省兰州市××区经营某养生店,主要从事刮痧、美容等业务。2020年4月20日原告王某投资部分资金,双方共同经营该店面。2020年5月因各种原因,原告退出店面的经营活动并要求被告退还出资。2020年6月23日被告出具原告34000元的借条1份,并承诺于2020年7月开始分期偿还欠款,后经原告索要,被告没有偿还欠款。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伙合同纠纷。原、被告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合同,共同投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双方之间形成合伙合同法律关系。原告退伙,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退还其出资份额。因被告没有按照约定退还其份额,现原告要求退还,其理由充足,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九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康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王某出资34000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被告康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