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剑阁县平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下寺镇明珠花园。
法定代表人:王振春,该公司经理。
被告:杨玉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审理经过 原告剑阁县平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玉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剑阁县平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3以被告杨玉清已向其支付了物业费等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剑阁县平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剑阁县平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剑阁县平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东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