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曾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
被告:李国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彭丽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审理经过
原告曾静诉被告李国良、彭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国良、彭丽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曾静诉称,其与被告李国良、彭丽玲夫妇系亲戚关系。2016年10月1日,两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两笔,款项分别为人民币23万元、5万元,并出具两份《借款协议》交原告收执。2018年2月10日,两被告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再出具一份《借款协议》。上述三份协议均约定借款期限均为1年,按月利率3%计息。其已按约将借款本金以现金方式交付给两被告,两被告断断续续支付利息,但两被告在2018年12月底之后失联,未再支付利息,也未偿还本金。故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3万元整;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以33万元为本金,按银行业间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3.85%的标准4倍计算,从2019年1月1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利息为3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静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静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静撤诉。
案件受理费6700元(原告曾静预交),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曾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