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78号。 负责人:冯少英,该银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江波,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月菊,女,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被告刘月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庆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方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