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屈犬牛,男,汉族。
被执行人:马晓龙,男,汉族。
被执行人:高奋刚,男,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民终31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高奋刚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西人民路支行62170041200066XXXXX的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12个月,冻结方式为只收不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