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莞市辉腾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李惠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锦富,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锐辉,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帛琦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汝凤军。 被告:河北金赛克自行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 法定代表人:高秀刚。 被告:上海爱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东。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维,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辉腾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帛琦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河北金赛克自行车制造有限公司、上海爱朵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辉腾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莞市辉腾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莞市辉腾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胡 宓 审 判 员 易 嘉 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张凌辰 书 记 员 张凌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