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州佰源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普惠路68号1单元5层507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
被执行人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西门路799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黄荣。
被执行人林敦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审理经过
关于郑州佰源晟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敦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1)豫0191民初182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敦宏5840000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敦宏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502165元、保全费50000、申请执行费56876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敦宏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