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海兴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221号恒丰新都0110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799726514D。
法定代表人:吴晓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相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社步镇宁江村官江屯*号,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8××××××××,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永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体育路1号嘉顺金城华府*幢*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2223281968××××××××。
被告:许娟,女,****年**月**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北部湾西路*号亿时代鑫城小区1303号房,公民身份号码:6101041968××××××××。
审理经过
原告北海兴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北海兴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海兴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海兴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