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建顺,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爱梅,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
原审被告:黄奉文,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建顺因与被上诉人李爱梅、原审被告黄奉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103民初8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彭建顺上诉称,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案由应当定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买卖合同标的的收货地点是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因此合同履行地为湖南省长沙县,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湖南省长沙县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之一黄奉文的住所地,确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彭建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故上诉人彭建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