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文书内容
公诉机关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李某某,男,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辽宁省鞍山市。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4月21日被监视居住。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 号
鞍西检刑诉〔2021〕171号
指控
事实
2020年2月,李某乙(另案处理)通过网络聊天得知,可以通过售卖银行卡获取利益。2020年5月,李某乙纠集被告人李某某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及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借记卡,每张卡开通U盾且附加办理一张电话卡。李某乙事先告知李某某,办理的银行卡是提供给赌博网站收钱使用,一张银行卡、一个U盾及一张电话卡为一套。李某乙以每套卡人民币200元的价格收购李某某的银行卡共计3套。李某某明知卖给李某乙的银行卡用于犯罪活动,仍将自己的3套银行卡(卡号为:6222033301016318468、6213360046295161269 、6215340302200252416)卖给李某乙,共计非法获取人民币600元。
现查明,李某某的建设银行6215340302200252416涉及三起刑事诈骗案件,分别是A3301095500002020085145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曹某某被诈骗案、A5107054400002020080072四川省绵阳市安县陈琴琴被诈骗案、A5107234700002020080016四川省绵阳市梁某某被诈骗案,李某某的建设银行6215340302200252416内的结算金额677,175元;李某某的工商银行卡6222033301016318468涉及五起刑事诈骗案件分别是A5307225700002020120004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黄某某被诈骗案、A1310262400002020080090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王某某被电信诈骗案、X5001547100002020080003重庆市开州区冯某某被网络诈骗案、A5115231200002020080004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刘某某被电信诈骗案、A3611210800002020080161江西省上饶市李某某被诈骗案。李某某的工商银行卡6222033301016318468内的结算金额428,483元;李某某的农业银行6213360046295161269并未使用。共计结算金额1,105,658元。
指控
罪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量刑
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系被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违法所得六百元依法予以追缴。(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判人员审 判 员 潘月德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 陈函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