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书玲,女,1955年9月10出生,汉族,住鞍山市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洪安(上诉人所在和平社区推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山龙兴木业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黑山县新兴镇康屯村。
法定代表人:李德江,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德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沈河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书玲与被上诉人黑山龙兴木业责任有限公司、李德江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6民初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杜书玲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判;2.请求依法审理并按法律及事实充分公正认定;3.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不按法律进行庭审,查明不公。一审在程序上对原告提交的树木买卖合同及三方协议不做庭审核查及充分分析认定,有明显的偏袒,上诉人有新的证据需向二审法院提交。二、一审不按法律程序审案,认定错误。一审法院在庭审上对原告所举的证据进行压制,不予以采信,不肯接收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对原告的诉讼与主张明显颠倒混淆,审案过程中的言论,是在为被告传递信号,被告不按事实本来面目说话。把自己以往揭露真相的证言,证明抛到脑后。而且口吐狂言“树木定金给你了,要履行树木买卖合同是不可能的事!”结果法院就按被告的话去操作了。在庭审的辩论环节,原告欲把案件的真相揭示清楚,但是审判长却说:“我们庭审也不是听你唠嗑的!”回顾立案的过程,一审原告从多次立案遭遇拒绝,立案到庭审,黑山法院给原告设下重重阻碍。本次从开庭到庭审到判决可以显露得淋漓尽致!三、一审法院审理有失公道,枉法裁判。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即李德江的证明通话录音U盘,庭上拒收,称法院不适用U盘。庭审后,原告把录音制成碟,提交给主审法官,接收后却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再被拒绝,“属原告逾期提交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此结论简直是对司法机关审判程序公平公正原则的颠覆!究竟是属于逾期提交的证据,还是法官有意拒绝?是怕录音内容揭示出案情的真相?对被告方不利?令法官不好对案件定性,无法做枉法裁决?本案的主审官审判长是想干什么?为什么对正义进行封杀?本案中原告的诉求很简单,就是诉被告履行树木买卖合同,林木还在,原告补交被占用了的购树款,使原告遭到的重大经济损失从树木的利润中得以补偿,是不是合情、合理、合法?1.一审法院站在原告的对立面,偏听偏信被告方的不实之词,却对与案件真相具有说服力的录音证据不予采纳,在对案情不明真相的状况下,做出驳回的认定。有悖法律的公正!究竟把林木属权给谁,更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物质不灭,林木还在,原告方一直雇人看护着,难道一审法院是要把树权驳给邪恶势力的一方。一审法院对这样一个存在复杂,重大问题的案件,不做全面,严谨细致审查,直接导致认定的事实和判决错误。综上:恳请二审法院依法审理,还法律一个尊严。
被上诉人辩称
黑山龙兴木业责任有限公司、李德江辩称,1.杜书玲想要执行原合同,那是根本不可能的,咱们双方签有树木买卖合同,又先后三次补充签有三方协议,是你方提前解约,要求退款,而且从2016年到至今,一直打官司告我,没完没了。2.你交的定金50万元,早已反悔,又给了7万元银行利息,你先违约,你有什么理由,想继续跟我合作,继续砍树。3.公司收康平县、山东屯村,树地的客户林权证给定金买卖不干,要一次性买断,钱款差几十万元,我跟蒋印波、跟杜书玲说再拿点钱,你不干,说原先拿的钱都是抬的,得给你双倍本金和5分利息,因这闹翻,这就是事情经过。
一审原告诉称
杜书玲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与原告于2015年9月27日签定的康平县山东屯乡树木买卖协议有效;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9月27日,黑山龙兴木业责任有限公司(甲方)与杜书玲(乙方)签订树木买卖协议,内容为“经双方协商,甲方把康平县山东屯乡柳河滩杨树8000多棵树卖给乙方,作价165万元,由甲方负责办理康平县林业局砍树指标和承担各项费用,砍树时间1个月内(2015年10月27日前)把砍伐证交到乙方手里,双方签字,乙方交甲方树定金50万元整,剩余款卖树后付清。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2017年3月29日,杜书玲(甲方)与蒋印坡(乙方)及李德江(丙方)签订三方协议,内容为“1、由乙方蒋印坡给甲方山东屯苇塘村杜书玲树款50万元人民币(其中在2017年3月29日先给现金30万元正,其余20万元由蒋印坡给杜书玲写欠条并承诺在山东屯乡树砍伐之前给)。2、由丙方承担给甲方树地造成的经济损失30万元人民币(由丙方在山东屯乡树地砍伐时付给甲方)。3、甲方得到乙方50万元人民币和丙方给甲方出具的30万元欠条后,甲方与乙方的担保合同、甲方与丙方的山东屯乡苇塘村8000多棵杨树的买卖合同作废。4、三方信守协议,不得违约。若其中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此协议一式三份,签字生效,如一个月树木批不下来,丙方给甲方1万元违约金。另查,因被告未按树木买卖协议履行,经原告杜书玲诉讼,被告已将买树定金返还给原告杜书玲。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买受人可以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本案中,康平县山东屯乡柳河滩杨树8000多棵不属被告龙兴木业所有,被告龙兴木业需向具有林地所有权的客户收购后,才能有权处分。现被告龙兴木业与原告杜书玲于2015年9月27日签订的《树木买卖协议》中所涉树木至今未取得所有权,且原告杜书玲通过诉讼,被告已将买树定金返还给原告杜书玲。2017年3月29日,杜书玲(甲方)与蒋印坡(乙方)及李德江(丙方)签订三方协议,其中第3条内容为“甲方得到乙方50万元人民币和丙方给甲方出具的30万元欠条后,甲方与乙方的担保合同、甲方与丙方的山东屯乡苇塘村8000多棵杨树的买卖合同作废”。该协议是三方约定,已将2015年9月27日签订的《树木买卖协议》废止。现原告杜书玲请求确认与被告龙兴木业于2015年9月27日签订的康平县山东屯乡树木买卖协议有效,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杜书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杜书玲承担。
本院查明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被上诉人黑山龙兴木业责任有限公司在山东屯乡苇塘村购买林地办证情况、康平林业局提供的档案空白页收条等七份证据,被上诉人认为上述证据没有用,不发表质证意见。经审查,上述证据材料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备直接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上诉人于2018年9月4日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蒋印坡法院调解款项(2018)辽07民终799号。人民币贰拾柒万肆仟叁佰元¥274300元”。
再查,本院二审庭审过程中,经法庭询问,上诉人认可被上诉人已按三方协议约定为其出具30万元的欠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当事人签订的2015年9月27康平县山东屯乡《树木买卖协议》是否有效。本案中,上诉人与案外人蒋印坡及被上诉人李德江之间的三方协议约定,在蒋印坡、李德江履行协议确定的义务后,案涉《树木买卖协议》作废。现
案外人蒋印坡的义务经本院(2018)辽07民终799号调解书确认,并已履行完毕。即使案外人蒋印坡存在违约行为,已与上诉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李德江业已履行出具30万元欠条的义务。故本案三方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案涉《树木买卖协议》因三方约定事由达成而作废。上诉人虽主张案涉三方协议中本人签字系属被骗,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故上诉人提出案涉《树木买卖协议》有效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吴振关与本案基本事实无关,且上诉人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未申请追加其为第三人,二审申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杜书玲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杜书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