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永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执行人上海竣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兴工路225号1幢A3室。 法定代表人许芫浤。

审理经过

原告孙永伟诉被告上海竣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9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明确:被告上海竣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孙永伟工程款及设计费合计402000元,并偿付逾期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7330元、保全费2530元,合计9860元,由被告上海竣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因被告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孙永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立即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434171元,执行费6413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2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前告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1年2月2日、2021年2月3日、2021年3月4日、2021年3月23日、2021年5月6日、2021年6月1日、2021年7月1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于2021年2月4日冻结被执行人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尾号7615的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2月3日;于2021年6月15日冻结被执行人开立于中国工商银行尾号5864的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6月14日。本院在执行中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沪B×××××的丰田牌机动车,该车辆查封期限至2023年3月24日。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无法扣押和处置。申请执行人如需续冻和续封,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上述冻结和查封措施自动解除。本院冻结上述账户后,扣划存款1969.24元,用于抵偿本案部分执行费。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2月2日,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苏州大市范围内的不动产和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额434171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费6413元,已执行到位1969.24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查询回执、进账单等文书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次执行已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有效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葛健颖 审 判 员 夏 锋 审 判 员 范 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丁家宁 书 记 员 贾轶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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