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连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台前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台前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韩景稳,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21)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连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连忠及其辩护人韩景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赵连忠于2021年3月25日15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金榆路马各庄安乐园西门南侧处,酒后驾驶大江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牌号×××)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5.5毫克/100毫升。被告人赵连忠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被告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连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许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医院诊断证明书,酒精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信息查询结果单,物证照片以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连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连忠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经查,被告人赵连忠具有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从重处罚情节。鉴于被告人赵连忠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发表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连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2021年8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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