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阿卢沙布,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阿溜巷夫,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1民初16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阿溜巷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阿溜巷夫账户存款3847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曹登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兰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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