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刘春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申请执行人: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跃北路8-11号。
法定代表人:顾李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新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路新工地23栋。
法定代表人:杨建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新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河南街335号。
法定代表人:何文金,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中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新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轴房地产公司)、新疆新轴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轴混凝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春燕对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北路375号锦绣山河花园小区8栋14层4单元1401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被告辩称
在本院审查期间,案外人刘春燕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异议申请,请求准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请求情况
准许案外人刘春燕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