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先言,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峰,男,桐梓县官仓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桐梓县协诚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南路小康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贵州成其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赵先言与被告桐梓县协诚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桐梓县协诚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因不服贵桐劳人仲裁字[2021]第58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已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起诉原告赵先言,案号为(2021)黔0322民初4982号。该案与本案系同一法律关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双方互为原、被告,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提高审判效率,依法应当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并入本院(2021)黔0322民初4982号案件审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定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