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丽娟,女,汉族,初中毕业,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告:彭志焕,男,汉族,初中毕业,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丽娟与被告彭志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王丽娟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丽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丽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王丽娟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立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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