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吉木乃县乌拉斯特镇阿尔恰勒村村民,住吉木乃县。
原告:王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吉木乃县乌拉斯特镇居民,住北屯市。
被告:王某3,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吉木乃县乌拉斯特镇阿尔恰勒村村民,住吉木乃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1、王某2与被告王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1、王某2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王某2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某2、王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王某2、王某1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国 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古丽加依娜吾尔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