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秀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保险代理,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告:刘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社区工作者,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

负责人:王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景阳,北京振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任秀娥与被告刘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秀娥,被告刘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任秀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77 112元、医疗费5 928.54元、电动车维修费800元,共计83 840.54元;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刘迪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30日,在北京市怀柔区迎宾路大都路口南侧,刘迪驾驶车牌号为×××小型轿车由南向东驶入非机动车道影响任秀娥骑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致使任秀娥车辆与路牙相刮,造成电动车损坏,任秀娥受伤,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慕田峪中队认定,刘迪承担全部责任。

刘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刘迪认为,原告的合理损失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认可医疗费与事故外伤相关费用,不认可误工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交通事故已经公安部门交警认定,本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对任秀娥的合理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结合票据,确认4 220.35元;2.误工费,鉴于原告所提供证据未能反映其误工期间收入减少情况,且原告亦称其工资以佣金形式发放,伤休期间收入情况现还不能体现,故本案中对误工费不予确认;3.财产损失,结合双方意见,酌情确认800元。上述损失,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任秀娥医疗费、财产损失等共计5 020.35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任秀娥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8元,由任秀娥负担891元(已交纳),刘迪负担57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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