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政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县。
被告:李长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曹政清与被告李长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2021年5月27日,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益南检民支[2021]1号支持起诉书对本案支持起诉。2021年6月18日,原告曹政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曹政清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曹政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