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兴业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兴业县石南镇玉贵路360号。
法定代表人:郑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汶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广西兴业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员,住该行。
委托代理人:江咏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广西兴业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员,住该行。
被告:黎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
被告:李雪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
被告:卢彦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
蓉兴路*号。
被告:苏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
被告:黎福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兴业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黎模、李雪丽、卢彦永、苏霞、黎福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兴业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兴业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兴业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黎模、李雪丽、卢彦永、苏霞、黎福范起诉。
本案受理费4418元,减半收取2209元,财产保全费1475元,合计3684元,由原告广西兴业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