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田绍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丰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平因与被申请人田绍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01民终1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在对本案的再审审查过程中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故对本案可以予以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