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吴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申请人:肖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审理经过
肖胜与吴雷合伙纠纷一案,吴雷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肖胜价值750000元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2020)渝0109执保43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吴雷的房屋。2021年4月8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吴雷请求变更保全财产,并解除其名下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路××号×-×-×房屋的查封。本院已作出(2020)渝0109财保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吴雷的申请。
现袁源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已作出(2021)渝0109民初28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袁源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袁源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胡桂连名下位于重庆市××区××镇××路××号×幢××-×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胡桂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九坑子营业所的银行存款9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变更保全申请人吴雷的变更保全标的物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变更保全申请人吴雷的变更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