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邱吉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泱,系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江西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瑞阳大道世博华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733939357R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邱吉锋与被告江西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被告江西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为高安市,此案应由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司法解释规定,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争议标的是货币的,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接收货币的原告住所地在周口市川汇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江西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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